【政策】民法典逐条理解与案例第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政策】民法典逐条理解与案例第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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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涉及相关条款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进行的给付;

  二债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而进行的债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

  本条是对侵权之债的规定。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通过造成他人损失取得的不当利益,受损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利益的债权债关系。

  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获得利益的一方为得利人,受到损失的一方为受损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得利人获得利益;

  2.他方受损人受有损失;

  3.得利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得利人获利无合法根据。

  构成要件前三项积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受损人,最后一项消极事实被告得利人抗辩需举证证明有合法依据。

  三不得当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若受损人同时还存在其他请求权可以主张,可由其自主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如侵权人未经受损人同意,处分受损人的财而取得利益,属于侵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再如,在得利人已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受损人可基于原物返还请求权直接追索该物,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案例1恋爱期间一方给付对方大额财物莫某诉邹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2年7月24日,邹某向案外人墙某出具借条借款元。2014年4月21日,莫某向案外人墙某转账元,用途载明邹某还借款。同日,墙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邹某还清墙某借款。2014年5月19日,莫某再次向案外人墙某转账元,用途载明邹某还借款。2014年3月至同年11月期间,莫某与邹某系恋爱关系。2019年3月1日,莫某通过电话向邹某催要其代邹某偿还的墙某借款元,邹某表示等经济宽松了偿还。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经审理认为根据华人民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将财物交由受赠人,受赠人接收财物,双方赠与即完成。莫某在恋爱期间代邹某偿还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且莫某一次性代邹某偿还元,应认定为大额赠与。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的婚姻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如果预期的婚姻没有实现,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莫某与邹某虽然经过恋爱但是并未登记结婚,应视为条件未成就,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故邹某应返还莫某人民币元。

  案例2汇款时不心输错收款账户曾某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6年8月22日,曾某从自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向李某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转入了5万元。当天下午,曾某即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派出所报案,并向工商银行申请锁定李某的该账户5万元。经南坪派出所协调,李某向曾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曾某现金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该款定于2016年9月1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后李某未按期限约定返还曾某5万元,曾某遂诉至人民法,请求李某返还。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曾某因失误,将自己的款项转给李某,李某取得该款没有法律根据,并使曾某利益受损,曾某有权请求李某予以返还,故对曾某要求李某返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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